第十卷 民富则国富

    李毅道:“大多数人都在做的事情。也未必是对的。这一‘暂行’了近20年的条款早就该废止了。”

    戴鹏飞道:“中枢没有收回,也没有另行条例,这不是我们有权收回的。”

    李毅道:“使得这一条例发生作用的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于1992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以及1983年6月2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

    “其中,《通知》并不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制定主体要求,其制定主体是物价局与财政部,而不是《条例》第13条所要求的国家工商局和财政部。也就是说,《通知》没有法律上的授权。”

    “《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也已在1998年被国家工商总局明令废止。《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管理办法,按照随后的《暂行规定》,因此,随着《暂行规定》的废止,《细则》也同时失效。自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失去了所有法律依据。”

    张广明和戴鹏飞等人,面面相觑,好半天才想明白,李毅这一大段话的含义。

    戴鹏飞道:“就算暂行规定废止了,但国家也没有明文规定,要停止收费。既然如此,我们又为什么要先行废止?一年能多收几十亿,难道不好吗?”

    李毅摇摇头,说道:“账,不是这么算的。”

    戴鹏飞冷笑一声:“多收二十几个亿,这账还不好算吗?”

    李毅道:“如果我们只是站在政府的立场,多收钱,肯定有好处。但站在个体户的立场上来讲呢?我以为,个体工商管理费,是歧视性收费项目!其他市场主体,怎么不收管理费?这种做法,分明违背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

    戴鹏飞道:“你这是强词夺理!”

    李毅道:“处于强势地位的各类公司、企业不用交纳工商管理费,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工商户,反而需要交纳说不清的工商管理费,无形之中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难道,这不是道理吗?”

    顿了顿,李毅又道:“我认识一个花店老板,她的小店,经营面积只有20平方米,铺租要1200元一个月,另外,个体工商管理费要300元每月、地税200每月、国税200每月,此外,还要水电费,垃圾处理费,这样的开支能让她发展起来吗?”

    戴鹏飞张了张嘴,似乎想说什么,但又不说了,掏出烟来,吸上一根。

    李毅道:“个体户本身就是弱势群体,他们大部分都是下岗职工,要么就是农村人,靠着自己勤劳的双手,漂泊在外,住不好、吃不好,只为了赚取养家糊口的小钱,也为这个国家作着贡献。哪个有正当工作、正常收入的人,会去搞个体?我们做政府的,为什么不能照顾一下他们这个弱势群体?”

    张广明的脸色有些松动了,似乎被李毅的话所感染。

    其它同志,也不断的点点头,表示李毅的话,很有道理。

    李毅又道:“个体私营经济,解决了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新增城镇就业、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城镇再就业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民就业。乡镇个体工商户不仅缓解了当地就业压力,而且对发展农村经济、改善老百姓生活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可是,超负荷的工商收费令许多本可以生存发展的个体工商户不堪重负而陷入关门倒闭的境地。一方面,许多个体工商户陷入再次失业的境地,另一方面,大批原在个体工商户就业的人员又面临新的失业。”

    “总而言之,工商收费在很大程dù上阻碍了我国目前严峻的就业环境的改善。因此,我建yì,取消这项收费,还钱于民,民富,则国富!”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