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我的不好么?

    真正跟日方谈判的时候,中方的谈判人员除了曹志强之外,还有市政府的王主任、冶金部李司长、红光厂的李厂长、董书记以及陈家邦,总共六个人。

    这其中,曹志强年龄最小,身份最低,但谈判过程中,却主要是他在跟日方人员周旋。

    主要原因是曹志强懂日语,且这个项目是曹志强自己拉过来的,当然要他去冲锋陷阵。

    果然,一开始的时候,当曹志强提出,希望日方投资红光厂下属的运输公司跟建筑公司,并且提供相应的运输车辆跟机械设备的时候,日方没有一口回绝,但也没答应,只说兹事体大,要回去讨论讨论。

    这种不答应不拒绝的情况,一般来说,其实就是委宛的拒绝了。

    不过曹志强这种做法呢,只是走场面,是做给自己人看的。

    实际上呢,只要他回了日本,私下通过自己的离岸公司,给大东投资公司下个命令,并且再打过去一笔专项资金,就可以重新启动那两个新的投资项目了。

    反正这些钱都是国家给的,曹志强这么做,也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了。

    目前国内急需外汇,相信只要大东公司肯投过来真正的美元外汇,那两个合资项目一定可以通过。

    开玩笑,那可是涉及上千万美元的生意,到时候就算红光厂的人不乐意,有关人员也会逼着红光厂同意。

    走过场面,谈完需要讨论的新投资项目后,接下来就是重头戏,也就是磁带厂的合资项目了。

    日方对中方所持有的股份变更并无意义,只要不增加总体的股份数,不侵害他们的利益就成。

    至于新公司的名字,日方也没强求,而是都觉得“朝阳电子公司”这个名字也挺好。

    反正不可能用“太阳诱电”,那具体什么公司都无所谓了。

    真正博弈的地方,是管理权的问题。

    太阳诱电作为技术支持方,虽然因为是外资,且股份不占优势,可以放弃总经理这个关键职位,但要求派人监督新公司的管理,也就是要拥有监事权。

    大东投资公司也是这个意思。

    简单来说,就是日方可以放弃董事长跟总经理的职务,但要求新公司务必要成立一个监事会,监事长要由日方派人担任,且日方任命的监事人员不得低于监事会总人数的一半。

    与此同时,监事会的权利也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写明,达到责权分明。

    除此之外,新公司的内部管理,要引入日本的管理体制,所以总经理可以不争,但具体执行的中层干部,比如副总经理,至少要有一半是日方派来的管理人员。

    考虑到大东投资公司只是一家投资商,缺乏实业方面的管理人员,加上技术、设备甚至零配件都是太阳诱电提供,所以管理人员实际上就是太阳诱电派来的人。

    最关键是,太阳诱电派来的人,工资待遇方面要由中方全部承担。

    中方代表团对此当然不同意,毕竟日方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要求太高了。

    最后经过多方谈判,双方各退一步,监事会可以成立,监事长也可以由日方派人担任,监事会成员也可以有一半的日方人员。

    但是监事长必须是大东投资公司出人,不能太阳诱电出人,避免一家独大。

    至于公司的管理体制,可以引入日方,也就是太阳诱电的管理模式,甚至太阳诱电也可以派一部分管理人员来新公司当中层。

    但是日方派来的人,除非他们跟太阳诱电解除正式劳务合同,不再隶属于太阳诱电的正式员工,否则的话,就要双方各付一半工资。

    很明显,太阳诱电派来的工作人员,至少目前来讲,肯定不乐意跟太阳诱电公司解约,毕竟那太不保险了,但他们也确实是来帮忙建立新的管理体系的,对中方确实有用,所以对这些日方管理人员各付一半工资,也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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